医院是如何分级别的?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
为了改善与加强医疗卫生工作的宏观管理,调整与健全三级医疗预防体系,充分合理地利用卫生资源,提高医院科学管理水平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更好地为保障人民健康服务,1989年11月29日,卫生部发布了《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共六章,24条。第一章总则,共3条,规定了制定本办法的宗旨、医院分级管理的依据和原则。第二章共3条,规定了医院的分级与分等。第三章共3条,规定了医院评审委员会的性质、级别、组成、工作制度。第四章共8条,规定了评审程序。第五章共3条,规定了评审结果的公布、医疗收费与评审结果的关系、对不申报评审或不达标医院的处理。第六章附则,共3条。
一、医院分级管理的依据、原则
对医院分级管理的依据是医院的功能、任务、设施条件、技术建设、医疗服务质量和科学管理的综合水平。医院分级管理的实质是按照现代医院管理的原理,遵照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科学规律与特点所实行的医院标准化管理和目标管理。
医院的设置与分级,应在保证城乡医疗卫生网的合理结构和整体功能的原则下,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地方政府的区域卫生规划来统一规划确定。
二、医院分级与分等
医院按其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举办的医院的级别,可比照划定。
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其中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因此医院共分三级十等。
各级医院之间应建立与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和逐级技术指导关系。
三、医疗评审委员会
(一)性质
医院评审委员会是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独立从事医院评审的专业性组织。
(二)级别及工作任务
医院评审委员会分为部级、省级、地(市)级评审委员会三级。各级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
1.部级评审委员会,由卫生部组织,负责评审三级特等医院,制订与修订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及实施方案,并对地方各级诉审结果进行必要的抽查复核。
2.省级评审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负责评审二、三级甲、乙、丙等医院(包括计划单列市的二、三级医院)。
3.地(市)级评审委员会,由地(市)卫生局组织,负责评审一级甲、乙、丙等医院。
(三)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评审委员会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请有经验的医院管理。医学教育、临床、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方面专家若干人组成。成员必须作风正派、清廉公道、不徇私情、身体健康,能亲自参加评审工作。
(四)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制定工作章程,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有关廉政建设、勤俭节约的规定。
四、评审程序
医院评审一般要经过五个阶段,即自查申报、资格评审、考核检查、作出评审结论、审批。另外如果医院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可申请复审。
1.自查申报。
各级医院根据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先行自查,认为符合某一级某一等的标准后,填写《医院评审申请书》一式数份,向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资格评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书对医院的申请及时进行初审,确认参加评审的资格。
3.考核检查。
医院评审委员会对医院实行平时有重点的抽查和周期评审相结合的考核检查。评审过程中,医院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供所需要的各种真实资料和情况。
4.作出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应对被评审的医院作出级别和等次的结论,并提出正式报告呈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凡申报三级特等医院者,应先报省级评审委员会通过三级甲等医院的评审,然后由省级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推荐其到部级审委员会参加三级特等医院的评审。
医院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评审结论的正式通知:个月内向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经评审委员会研究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复审,复审只限:次。
5.审批。
各级医院的审批权如下:三级特等医院,由卫生部审批;二、三级甲、乙、丙等医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一级甲、乙、丙等医院由地(市)卫生局审批。
五、评审费和评审周期
申请评审(包括复审)的医院,应缴纳评审费。评审费收入只能用于开展医院评审活动正常支出。
每一评审周期为3年。医院应在评审周期结束前18个月提出申请并呈报资料。评审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在本评审周期结束前3个月完成评审。
六、评审结果的公布
经过评审的医院,由审批机关发给全国统一格式的证书,并由发证机关按年度公布评审结果。
七、医院分级与医疗收费
医疗收费应与医院级别挂钩。级别不同,门诊挂号、住院床位收费等都应有所不同,以适当拉开档次。
对评审不合格医院的处理:
对存在较多问题的医院,各级评审委员会与卫生行政部门应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或对其重新评审。连续3年不申报评审或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医院,一律列为等外医院,视情况加强管理,予以整顿乃至停业。
为了改善与加强医疗卫生工作的宏观管理,调整与健全三级医疗预防体系,充分合理地利用卫生资源,提高医院科学管理水平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更好地为保障人民健康服务,1989年11月29日,卫生部发布了《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共六章,24条。第一章总则,共3条,规定了制定本办法的宗旨、医院分级管理的依据和原则。第二章共3条,规定了医院的分级与分等。第三章共3条,规定了医院评审委员会的性质、级别、组成、工作制度。第四章共8条,规定了评审程序。第五章共3条,规定了评审结果的公布、医疗收费与评审结果的关系、对不申报评审或不达标医院的处理。第六章附则,共3条。
一、医院分级管理的依据、原则
对医院分级管理的依据是医院的功能、任务、设施条件、技术建设、医疗服务质量和科学管理的综合水平。医院分级管理的实质是按照现代医院管理的原理,遵照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科学规律与特点所实行的医院标准化管理和目标管理。
医院的设置与分级,应在保证城乡医疗卫生网的合理结构和整体功能的原则下,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地方政府的区域卫生规划来统一规划确定。
二、医院分级与分等
医院按其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举办的医院的级别,可比照划定。
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其中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因此医院共分三级十等。
各级医院之间应建立与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和逐级技术指导关系。
三、医疗评审委员会
(一)性质
医院评审委员会是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独立从事医院评审的专业性组织。
(二)级别及工作任务
医院评审委员会分为部级、省级、地(市)级评审委员会三级。各级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
1.部级评审委员会,由卫生部组织,负责评审三级特等医院,制订与修订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及实施方案,并对地方各级诉审结果进行必要的抽查复核。
2.省级评审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负责评审二、三级甲、乙、丙等医院(包括计划单列市的二、三级医院)。
3.地(市)级评审委员会,由地(市)卫生局组织,负责评审一级甲、乙、丙等医院。
(三)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评审委员会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请有经验的医院管理。医学教育、临床、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方面专家若干人组成。成员必须作风正派、清廉公道、不徇私情、身体健康,能亲自参加评审工作。
(四)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制定工作章程,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有关廉政建设、勤俭节约的规定。
四、评审程序
医院评审一般要经过五个阶段,即自查申报、资格评审、考核检查、作出评审结论、审批。另外如果医院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可申请复审。
1.自查申报。
各级医院根据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先行自查,认为符合某一级某一等的标准后,填写《医院评审申请书》一式数份,向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资格评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书对医院的申请及时进行初审,确认参加评审的资格。
3.考核检查。
医院评审委员会对医院实行平时有重点的抽查和周期评审相结合的考核检查。评审过程中,医院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供所需要的各种真实资料和情况。
4.作出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应对被评审的医院作出级别和等次的结论,并提出正式报告呈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凡申报三级特等医院者,应先报省级评审委员会通过三级甲等医院的评审,然后由省级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推荐其到部级审委员会参加三级特等医院的评审。
医院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评审结论的正式通知:个月内向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经评审委员会研究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复审,复审只限:次。
5.审批。
各级医院的审批权如下:三级特等医院,由卫生部审批;二、三级甲、乙、丙等医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一级甲、乙、丙等医院由地(市)卫生局审批。
五、评审费和评审周期
申请评审(包括复审)的医院,应缴纳评审费。评审费收入只能用于开展医院评审活动正常支出。
每一评审周期为3年。医院应在评审周期结束前18个月提出申请并呈报资料。评审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在本评审周期结束前3个月完成评审。
六、评审结果的公布
经过评审的医院,由审批机关发给全国统一格式的证书,并由发证机关按年度公布评审结果。
七、医院分级与医疗收费
医疗收费应与医院级别挂钩。级别不同,门诊挂号、住院床位收费等都应有所不同,以适当拉开档次。
对评审不合格医院的处理:
对存在较多问题的医院,各级评审委员会与卫生行政部门应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或对其重新评审。连续3年不申报评审或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医院,一律列为等外医院,视情况加强管理,予以整顿乃至停业。
药房托管后对药师工资待遇有影响吗
1.3.3 药房托管有利于提高医院药事工作效率,转变药学服务模式
宋大莉认为,药房托管后药品管理由受托方负责,企业先进的管理模式引入医院,对提高医院药事工作效率起到一定的作用,而且将药师从采购和日常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药师可以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药学服务中,从而促进医院药学由“以药品供应为中心”向“以患者为中心”的现代药学服务模式转变。
1.4 于托管方:药房托管促进企业利润增长
华东认为,我国医药商业企业存在数量多、规模小、成本高、利润低的特点,普遍面临效益低下甚至破产的境遇。在医药产品供应链中,医药商业企业处于一个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其经营状况能极大地影响到整个供应链的运作效率。药房托管模式的出现给医药商业企业利润的提升带来了契机,企业托管药房之后,通过独家经营药品的采购和销售,能够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产生规模效应,增加了向其上游挤压利益空间的筹码,给企业带来总量巨大的直接利润。冯国忠等还认为,托管企业可凭借其独家经营的优势地位,在供应链中掌握更多的话语权,从而可节省大量的诸如公关、广告等运营成本的支出,间接促进了企业的利润增长。
高小坤认为,接受托管后要在保证医院的药品收入稳定的同时来分享门诊药房药品利润这块蛋糕,但要求只能谋求较低利润率,因而改变经营者的逐利行为,真正让利于民,就成为考察药房托管方的主要因素。药房托管后企业的科学管理模式引入医院,托管方可以凭借专业的药品经营管理、流通渠道的缩短,集中配送药品来降低成本,通过渠道的畅通,销量的增加来获取利润。可以凭借贯彻执行GSP 和先进的物流设施来保证药品质量,可以发挥信息纽带作用,向医院推荐最新科技产品,并与医院共同组织培训医师、药师,组织学术交流,以保证药品的合理使用。
此外,在新的模式下,托管企业基于新的供应链体系可以创造出多种新型业务。例如,深入到患者的健康服务,深入到制药企业的研发支持,或者深入到医院的管理服务等,这些业务创造可以为托管企业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从而提高托管企业的经济效益。
(以上“利”的部分是综合了文献中的观点,按政策、老百姓、医院、托管方四方整理的,个人相对比较认同的是其中这几个观点:1)药房托管只是一种目前缓冲的形式:我觉得形式当然可以探索,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也就有过渡与缓冲,重点在于吸取经验与教训,但至于这种属于添乱性质的,早点say goodbye比较好,只是按照目前的态势,好像比较难;2)有利于减少医院的成本支出,增强竞争力:单纯从经济上说,把包袱甩出去了,成本低了,一定的收入下,净收益当然增加,更别说收入还要增加的情况下,所以净收益更多了,可以用来发展医院,自然可以增强竞争力;3)解决群众看病贵的问题:数据上看是没错,如果是为了制造表象,实际医院与托管方还要逐利,进而压低药企价格的话,那就各种问题了;4)促进托管方利润增长:这个有好也有坏,当然它不可能无偿服务,人员支出、管理等要保障,利润增加改善管理是好,不过问题是增长的度的问题、平衡点的问题,或许通过多家可以达到制衡,不过,这样的托管框架下,好像没这个必要,就算能控制住,单就控制托管方一方也解决不了问题。)
看似利处多多的“药房托管”,其实弊端也有不少:
2. 弊
2.1 药房托管的法律问题
药房托管是一种有偿的经营和管理,医院与受托药品商业企业通过签定托管合同建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药房托管的内涵,区别医院与受托方的责任和利益上却存在托管的概念不明朗、药品和药学服务责任难辨、委托方和受托方利益划分不明确等问题。鉴于托管药房是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目的,同时受到医院公益性质的限制;托管药房在受到市场自由竞争规律的约束外还要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为社会责任。因此,药房托管不能采用信托行为、企业托管和委托合同中的任何一种法律来进行完全的诠释。
2.1.1 药房托管不同于药房委托经营
受托药品商业企业通过与委托方医疗结构签定的委托合同取得代理权,委托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由的原则下成立的,因此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是《合同法》中并没有把药房托管的委托合同定义为有名合同。从药房托管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划分特点来说,托管合同有类似于委托合同的部分。受托药品商业企业通过发挥本企业优势获得的利润,除去按照约定上缴医疗机构部分外,其余归属本企业,这种形式可以理解为委托方医疗机构向受托方支付的酬劳,也与《合同法》第405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应该向其支付报酬”相符。《合同法》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托管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受托药品商业企业作为受托方应承担医疗机构(委托方)的义务——对药房和药库的经营管理,这也可以理解为是《合同法》的范畴。
但是,按照《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示行事”,然而药房托管把药房和药库的经营权全部移交给药品商业企业独立自主经营则不受约束。另外,受托药品商业企业不受《合同法》第402、403条有关受托人以自己名义行事的规则约束。按照药房托管合同,受托药品商业企业应以本企业的名义购销药品,独立承担产生的责任。由此可知药房托管不等同于受《合同法》约束的药房委托经营。
受托药品商业企业在上述两个方面所享有的权限,使得药房托管合同在某种意义上又类似于《合同法》中的行纪合同。因为《合同法》第414 条规定了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合同法》第421条规定了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是自己独立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当然根据《合同法》第414条,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从事的必须是贸易活动,药房托管中的经营管理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贸易活动。
2.1.2 药房托管不等同于药房信托行为
《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的定义在药房托管制度内体现就是:第一,医疗机构是基于受托药品商业企业的雄厚实力的信赖。第二,医疗机构将可以盈利的药房和库房委托给受托企业。第三,受托药品商业企业以本企业的名义进行采购、供给、提供医药服务。第四,受托药品商业企业经营管理是为了实现利润(上缴给医疗机构的利润)和特定的目的(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体现社会目标),医疗机构可以理解为受益人。
然而,信托法律体系是围绕信托财产展开的,信托财产自从信托成立就成为独立的运作财产,完全脱离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把财产交付信托,将失去对财产的所有权。如果说药房托管是一种药房信托行为,则医疗机构与受托药品商业企业签订的是“信托合同”。自签订信托合同开始,委托人(医疗机构)和受托人(受托药品企业)将完全与受托的药房和药库分离,药房和药库变成法律意义上的信托财产。显然这与药房托管的性质和特征不符——医疗机构(医院)保持对药房和药库的所有权,只转移其使用和经营权,所以药房托管不等同于药房信托行为。
药房托管缺少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虽然具有类似于委托的合同关系,但不能按照合同法分类关系来调整约束,而且随着医疗机构和受托药品商业企业关系的多样化,两者之间将会形成更多的法律联系,一旦出现纠纷,争议将会更大。
2.2 药房托管的政策问题
2.2.1 “医药分开”谁补偿医院与医生?
新医改提出“四个分开”,其中的“医药分开”就是要打破以药养医。很明显,取消了以药养医,医院和医生由谁养,由谁来补偿?长期以来,公立医院政府投入不足,甚至于零投入,甚至于还要公立医院反过来上缴支持政府工作,公立医院的资金哪里来?基本是靠药品!要知道,乡镇卫生院这一级的药品收入就占总收入的70%以上,而按照卫生计生委的统计年鉴,2007-2009年我国政府办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占总收入也在41%以上。其实,完全不止是15%的概念,就算政府把这15%全补偿了,依然不够!何况人家还不会把这15%给填平了,因为方案是“将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与财政补助两个渠道”,也就是说由服务收费与财政补助一起承担。一般来说,服务收费才是大头,财政补助只是占其中一小部分,还分摊成各级政府,能落实到多少就不得而知了!比如,日前通过的《广州市县级公立医院价格改革工作方案》,对于药品零差率销售,医院的利益80%靠提高医疗服务价格,20%靠政府财政补贴,而且是广州市县两级财政补贴。从化几家医院缺口7000多万,政府财政补贴只有1500万。所以,依旧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对比下广州治水一天一个亿。。。(0.000411亿元/天 VS 1亿元/天)嗯,大家就清楚了!
其实,“谁补偿,补多少”根本解决了,才是王道!可惜,卫生部门不是财神爷,所以,“医药分开”不是卫生部门一家的事儿!事实也证明,凡政府投入到位的,改革的各项任务就可以完成得很好。因此,只有增加政府投入,建立起补偿机制,回归医生的价值,才可能实现“医药分开”的改革目的——解决看病贵的问题。不然,再多的方案,再多的探索,也只是枉然!当然,在这样的大前提下,如今的“药房托管”就是先天不足,想要真正实现“医药分开”的目的,那是很有难度的!逐利、降低成本的市场观不可避免!
2.2.2 药房托管下的药事管理由谁履行?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中指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医院药学为基础,以临床药学为核心,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医院实施药房托管以后,按托管要求,药品及相应的药剂人员都由托管方托管了,这就会涉及到医院药事管理的方方面面。那么,托管方有能力来履行吗?答案是否定的,不仅仅是特殊药品的管理,临床药学工作的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的收集报告、合理用药的评析与咨询……这些日常的药事工作,托管方是没有相应能力的,单就与临床及其他职能科室的沟通与协调,一个外来的药品经营公司,它也是无法做到的,但这些肯定涉及到对人员和药品的管理。
2.3 药房托管的设计定位问题:重视药品经营,忽视合理用药、安全用药
对于“医药分开”的形式探索,从一开始就忽略了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的问题,一味地把重点放在药品经营上。这样的设计定位也就决定了“药房托管”淡化了对老百姓最重要的保障——药品的安全与质量,弱化了医院对药物的管理。
药房不归医院管,托管方所供应的药物的安全与质量如何得到保障?在重视药品经营下,利润是托管方首要考虑的事情,因而价低药会成为首选。在利润的驱动下,过度选择低价药也会成为行为。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唯低不唯质。医药公司的负责人自己也承认:“我也知道品牌药的疗效好,但不这样我们就亏损,我们目标是为赚钱,能凭着良心不进假药就行了。”那么,这样没有安全与质量保障的药品让患者使用了,一旦患者出现药物问题,产生了纠纷,责任到底由谁负责?是医院,还是托管方?这又存在法律的空白以及政策的漏洞。
目前所能做的就是从源头上加以保障,对药品供应进行监管,没有监管就像脱了缰的野马在草原上狂奔。要监管,那就需要监管的支出!由医院支付,医院会说:“托管给你可是有付成本的,而且药房连同药剂师一并给了你了,你卖药给我就得保证安全与质量呀!”由托管方支付,它会十万分个不愿意,有哪个趋利者愿意别人来“搞破坏”?所以,只能由政府支付,而且由政府支付也是最为合适的,因为这是政府的责任嘛——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蓦地发现,这托管的效率是不是有点低啊?)
另外,药房不归医院管,药师就完全脱离了临床,其职能就是买卖药品。这样就使得刚刚起步的临床药学服务工作遭到毁灭性的打击,医院药师为病人提供全方位药学技术服务的责任也没有了。至此,老百姓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的保障被拦腰截断。
2.4 药房托管的考察指标设定问题
对于药房托管,政府部门主要是考察药费是否降低了,而具体考察的指标包括了药占比与处方值。
要降低药占比,但又要趋利,怎么办?医院会要求给前来就医的患者开更多的检查与化验,而且这一收入是直接归医院所有的,并不需要经过托管方。所以,有的医院还派专人监督临床医生,督促他们给患者开化验单、检查报告。想要试图通过药房托管消灭“以药养医”、消灭“大处方”,但却造成更严重的“大检查”!其次,这样的“监督”,医生的专业自主哪里去了?
药占比还与药价有一定的关系。南京的数据显示:总体药价降低了5%-10%。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数据不仅包括了南京市政府强制要求降低3%-5%(通过处方直接打折和赠送代金券强制实现),还包括了国家多次降低药价以及大规模打击商业贿赂的行动。所以,这一数据究竟哪些部分是药房托管真正带来的,无法界定!
作为另一项指标的“处方值”,其实就是单张处方的价值。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个评价指标很虚!要降低处方值,医生完全可以将原本一张的处方拆分成两张甚至更多张,即是说,处方值可以要多低有多低。所以,像“各单位的门诊处方值均有较大幅度下降”这样的数据,可信度大家就可想而知了!
2.5 药房托管是“以医养药”
药房托管前,医院可以从各方买药,独享15%药品加成的利润;而药房托管后,医院只能从托管方购买,药品加成的部分在扣除了托管方的成本支出后,医院与托管方再按托管合同约定的比例分成。可以说,多年来公立医院在政府投入不足下,依然获得如此快速的发展,以药养医功不可没,解了医院之忧,是一等一的功臣!但现在此获利却要与半途杀出来的托管方——医药公司分!到头来,药房托管就是要医院分一杯羹给企业,这未免不是为难医院的做法!
何况,表面上切断了药品与医院的关系,但实际上医生处方与药品销售的利益链并没有因为药房的托管而消失,原来怎么样现在还是怎么样。反倒是因为医院要与医药公司分成,但在政府投入基本没增加的前提下,医院为了保持至少达到药房托管之前的药品收入,保障医院正常的运转秩序,会更加趋利。例如医生会继续利用处方权进行寻租,“大处方”更加肆无忌惮,因为只有多开药,多开贵药,从药品数量和单价上共同提高,才能达到加成总利润的提高,进而给医院的分成才会水涨船高。当然,这样的结果也是医药公司喜闻乐见的,因为他的利润也高了。所以,这非但没有取消“以药养医”,还衍变出另外一种新的形式——“以医养药”。最终利益受损的还是我们的老百姓——要为这一切买单,并没有明显地感觉到此举措让他们的医疗费用少了,经济负担轻了。羊毛依旧出在羊身上!一个“医药分开”自欺欺人的形式主义的表现!
2.6 药房托管是“披着羊皮的狼” ——垄断与腐败
药房托管只是药房的管理者改变了而已,并没有真正地“医药分开”,而且托管方就只有一家医药公司,一对一、一对多的模式造成托管方一家独大,绝对的垄断。有云:绝对的垄断导致绝对的腐败。
从国际经验看,依据权利制约的关系,政府医疗保险机构或保险公司、医疗机构、患者之间能够形成权利的三角关系。患者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计算出合理的医疗费用并支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保险公司的监督下提供治疗,三方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明确的。
但在医院与医药公司利润分成的托管合同下,医院为了保持至少不低于托管前的药品收入,会不断趋利;医药公司是走市场化道路,追求利润最大化,也会不断趋利,并不会从患者的立场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二者一拍即合,形成利益共同体。所以,试图“医药分开”,试图解决“看病贵”问题的“药房托管”,实则是“披着羊皮的狼”,垄断与腐败会愈演愈烈。
2.6.1 垄断与腐败过程之一:形成新的利益链条
药房托管由于托管方一家独大,托管方成为了医药生产企业最大的攻关目标。原来药品进医院,医药代表需要过院长、科室主任、药剂科主任的关,现在只要“集中火力”攻下“托管方”就解决问题。与此同时,由于药品销售中的决定权在医生,在于医生的处方权,所以医生与医院依旧是医药生产企业继续攻克的目标,这根本就不会减少药品的过度使用与滥用。因此,实际上药房托管并没有挤压了流通渠道中的不合理的利益结构和价格水分,而是使得利益链条更长了,水分更多了,腐败更严重了。
2.6.2 垄断与腐败过程之二:二次议价
托管方凭借其独家采购与销售的绝对优势,在供应链中掌握了绝对的话语权,各医药生产企业为将药品销售出去,只能听之任之,十分地被动。甚至于多个托管方医药公司形成价格联盟,通过谈判与医药生产企业对抗、砍价。其实这就是二次议价,而且这样的联盟是更加凶狠的组团式二次议价。各个托管方的目的是不断压价,腾出更多的利润空间。在医院其实无力掌控医药公司的经济效益,只能为其创造效益下,医药公司实际获利可能会更大,也可能存在黑色的部分。
2.6.3 垄断与腐败过程之三:穷极式的“猎羊团”
在湖北鄂州,相关医院实施药房托管后,在原先药价基础上通过让利方式患者药品费用降低5%,实施托管10个月内即直接从处方上让利患者近300万元,药品费用总水平也因大处方和高价药的使用减少而明显降低,药品费用占比从实施前同期的平均47%下降4个百分点至43%。今年7月,药房托管试点进一步扩展到鄂州所有4家公立医院后,据测算每年4家公立医院可向患者让利规模更是达到3000万元左右,医院每年本身也可节约成本支出约2000万元。
在这样的老百姓得实惠与医院节约成本的数据下,隐藏的是医药生产企业的让利,意味着医药生产企业要承受着更大的降价压力。托管合同已经决定医院与托管方是利益共同体,为了趋利,医院依然会“大处方”,为了趋利,托管方会进行“二次议价”,但为了老百姓得实惠,出现让利于老百姓的数据,还得让医院与托管方的获利保持不变甚至还要更多,所以只能更加压低医药生产企业的药品价格。要知道,压低的绝非一点点,这对于医药生产企业来说,真的是毁灭性的打击。这样,医院与托管方一起牟利就组成了穷极式的“猎羊团”,药房托管就是狼来了,医药生产企业就是羊。而医药生产企业前有招标,后有托管,这羊真的好可怜!
2.6.4 垄断与腐败的结果:医药生产企业不供货,医院无好货
在如此种种的“逼迫”下,有些地方的医药生产企业生存空间已经被严重地挤兑与压缩。人家也是在市场上奔跑,追逐的利润少了,生存都有问题了,他还能保障药品的安全与质量吗?天方夜谭也!何况谁还会去做赔本的买卖?所以,医药生产企业不向托管方供货了。
此外,这样的垄断与腐败也是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行为。生产成本低,药品安全与质量差的药品才能够在如此的竞争环境下生存下来,进而进入医院,卖给老百姓。医院无好货,百姓无好药,恶性循环也!
可见,药房托管是“披着羊皮的狼”,是一种违反市场规律的政治垄断,是一个助长行业腐败的政治举措!
2.7 药房托管凸显监管不严
反过来想,托管以后,医院却能拿到40%的收入分成,托管方还负担医院药房的人员费用、库存压力等等,医药公司不可能无利可图,医院也要赚得更多,老百姓的实惠从何而来?假如没有托管,不就可以将托管方的“利”更加让给老百姓了吗?
我斗胆这么说,药房托管政策的设计根本就没有从医药分家的角度来考虑。我也可以这么说,以纪检部门主导的“药房托管”与医疗体制的改革和机制的改革是有不同的含义的。要制止医疗行业的不正之风关键是监管的严厉执法,而不在于谁管。纪检部门要做的是加强监管的力度和惩罚的力度。
综上,药房托管,解谁之忧呢?没有!既然没有,又合谁意呢?一个“医药分开”自欺欺人的形式主义的表现!一种违反市场规律的政治垄断!从一个“公平”腐败走向垄断腐败!总而言之,典型的官僚主义,拍脑袋做的决定!
药房托管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医药分开”,假如没有过高的利润空间谁来托管?估计没有!就算真要托管,也要找国有企业,起码利润不流失!如果与社会药房同价,谁来托管?估计更没!
过去之忧有人解,今日之责谁来负?“医药分开”,需要体制与机制的配合,需要政府充分体现自己的责任!“医药分开”的措施:
1. 法律保障政府增加投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真正“医药分开”,就要解决政府投入的问题。政府应该通过合理的财政支出来补贴医院经费,体现医生的价值,并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在政府未有明确的财政支出措施的情况下,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医药分开”。即是说,诸如“药房托管”这样没有政府投入做保障的探索,都是“井中月,水中花”。“政府增加投入”,不是一句话,而是要落到实处!唯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才能加以保障,不然空对空,市场趋利继续,羊毛继续出在羊身上,形式主义而已。
2. 培养高质量的药剂师
单纯的“医药分开”是无法保障用药安全的,要控制药品的合理使用就要培养高质量的药剂师。只有合格的药剂师才能够从事医院的药品质量管理甚至药品的购买。当然,这也不是临床药师“一家独大”,而是要与医生交叉审核,保证用药的安全性。同时,建立一支监督队伍,对药剂师的配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 推行药房社会化改革,逐步实现“医药分开”
在政府增加投入、医生价值大幅提高以及药剂师队伍壮大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医药分开”的经验,将门诊药房与医院剥离,让医生成为纯粹的诊疗师,通过开展诊疗,填写病历,换取相应的收入。而老百姓则可以拿着处方到任何药房拿药,并享受一定的医保待遇。倘若医生收受回扣,则吊销执照。
4. 加强监管
没有监管的招标必然产生新的利益链和新的腐败温床。有监管并不意味“万无一失”,目前的招标不尽人意就说明了监管的效果无力,何况“没有”监管的“药房托管”招标更容易产生新的腐败,因为商家的经营就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所以,“医药分开”要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管,包括在产、供、销的全程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管,对药品的准入进行监管,对医生的用药规范进行监管。只有通过层层的监管,才能减少腐败,保障药品的安全与质量。
最后,我引用一位行家的评论:“‘药房托管’根本就不是医药分业的改革方向,它想方设法从供应商从厂家那里拿钱,来维持‘以药养医’这种利益格局。这是变本加厉的‘以药养医’,是医疗机构迫使上游供应商给药品加价,继续盘剥消费者,让老百姓看病用药更贵。因此这种模式就一定会终结。”这话虽然很重,但很中肯!希望既没有解谁之忧,又是医药分开错位体的药房托管尽快终结,希望政府能够切切实实真金白银投入于公立医院,也希望医生与患者真正成为利益共同体,而不是改革的牺牲品!
宋大莉认为,药房托管后药品管理由受托方负责,企业先进的管理模式引入医院,对提高医院药事工作效率起到一定的作用,而且将药师从采购和日常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药师可以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药学服务中,从而促进医院药学由“以药品供应为中心”向“以患者为中心”的现代药学服务模式转变。
1.4 于托管方:药房托管促进企业利润增长
华东认为,我国医药商业企业存在数量多、规模小、成本高、利润低的特点,普遍面临效益低下甚至破产的境遇。在医药产品供应链中,医药商业企业处于一个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其经营状况能极大地影响到整个供应链的运作效率。药房托管模式的出现给医药商业企业利润的提升带来了契机,企业托管药房之后,通过独家经营药品的采购和销售,能够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产生规模效应,增加了向其上游挤压利益空间的筹码,给企业带来总量巨大的直接利润。冯国忠等还认为,托管企业可凭借其独家经营的优势地位,在供应链中掌握更多的话语权,从而可节省大量的诸如公关、广告等运营成本的支出,间接促进了企业的利润增长。
高小坤认为,接受托管后要在保证医院的药品收入稳定的同时来分享门诊药房药品利润这块蛋糕,但要求只能谋求较低利润率,因而改变经营者的逐利行为,真正让利于民,就成为考察药房托管方的主要因素。药房托管后企业的科学管理模式引入医院,托管方可以凭借专业的药品经营管理、流通渠道的缩短,集中配送药品来降低成本,通过渠道的畅通,销量的增加来获取利润。可以凭借贯彻执行GSP 和先进的物流设施来保证药品质量,可以发挥信息纽带作用,向医院推荐最新科技产品,并与医院共同组织培训医师、药师,组织学术交流,以保证药品的合理使用。
此外,在新的模式下,托管企业基于新的供应链体系可以创造出多种新型业务。例如,深入到患者的健康服务,深入到制药企业的研发支持,或者深入到医院的管理服务等,这些业务创造可以为托管企业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从而提高托管企业的经济效益。
(以上“利”的部分是综合了文献中的观点,按政策、老百姓、医院、托管方四方整理的,个人相对比较认同的是其中这几个观点:1)药房托管只是一种目前缓冲的形式:我觉得形式当然可以探索,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也就有过渡与缓冲,重点在于吸取经验与教训,但至于这种属于添乱性质的,早点say goodbye比较好,只是按照目前的态势,好像比较难;2)有利于减少医院的成本支出,增强竞争力:单纯从经济上说,把包袱甩出去了,成本低了,一定的收入下,净收益当然增加,更别说收入还要增加的情况下,所以净收益更多了,可以用来发展医院,自然可以增强竞争力;3)解决群众看病贵的问题:数据上看是没错,如果是为了制造表象,实际医院与托管方还要逐利,进而压低药企价格的话,那就各种问题了;4)促进托管方利润增长:这个有好也有坏,当然它不可能无偿服务,人员支出、管理等要保障,利润增加改善管理是好,不过问题是增长的度的问题、平衡点的问题,或许通过多家可以达到制衡,不过,这样的托管框架下,好像没这个必要,就算能控制住,单就控制托管方一方也解决不了问题。)
看似利处多多的“药房托管”,其实弊端也有不少:
2. 弊
2.1 药房托管的法律问题
药房托管是一种有偿的经营和管理,医院与受托药品商业企业通过签定托管合同建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药房托管的内涵,区别医院与受托方的责任和利益上却存在托管的概念不明朗、药品和药学服务责任难辨、委托方和受托方利益划分不明确等问题。鉴于托管药房是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目的,同时受到医院公益性质的限制;托管药房在受到市场自由竞争规律的约束外还要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为社会责任。因此,药房托管不能采用信托行为、企业托管和委托合同中的任何一种法律来进行完全的诠释。
2.1.1 药房托管不同于药房委托经营
受托药品商业企业通过与委托方医疗结构签定的委托合同取得代理权,委托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由的原则下成立的,因此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是《合同法》中并没有把药房托管的委托合同定义为有名合同。从药房托管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划分特点来说,托管合同有类似于委托合同的部分。受托药品商业企业通过发挥本企业优势获得的利润,除去按照约定上缴医疗机构部分外,其余归属本企业,这种形式可以理解为委托方医疗机构向受托方支付的酬劳,也与《合同法》第405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应该向其支付报酬”相符。《合同法》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托管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受托药品商业企业作为受托方应承担医疗机构(委托方)的义务——对药房和药库的经营管理,这也可以理解为是《合同法》的范畴。
但是,按照《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示行事”,然而药房托管把药房和药库的经营权全部移交给药品商业企业独立自主经营则不受约束。另外,受托药品商业企业不受《合同法》第402、403条有关受托人以自己名义行事的规则约束。按照药房托管合同,受托药品商业企业应以本企业的名义购销药品,独立承担产生的责任。由此可知药房托管不等同于受《合同法》约束的药房委托经营。
受托药品商业企业在上述两个方面所享有的权限,使得药房托管合同在某种意义上又类似于《合同法》中的行纪合同。因为《合同法》第414 条规定了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合同法》第421条规定了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是自己独立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当然根据《合同法》第414条,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从事的必须是贸易活动,药房托管中的经营管理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贸易活动。
2.1.2 药房托管不等同于药房信托行为
《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的定义在药房托管制度内体现就是:第一,医疗机构是基于受托药品商业企业的雄厚实力的信赖。第二,医疗机构将可以盈利的药房和库房委托给受托企业。第三,受托药品商业企业以本企业的名义进行采购、供给、提供医药服务。第四,受托药品商业企业经营管理是为了实现利润(上缴给医疗机构的利润)和特定的目的(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体现社会目标),医疗机构可以理解为受益人。
然而,信托法律体系是围绕信托财产展开的,信托财产自从信托成立就成为独立的运作财产,完全脱离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把财产交付信托,将失去对财产的所有权。如果说药房托管是一种药房信托行为,则医疗机构与受托药品商业企业签订的是“信托合同”。自签订信托合同开始,委托人(医疗机构)和受托人(受托药品企业)将完全与受托的药房和药库分离,药房和药库变成法律意义上的信托财产。显然这与药房托管的性质和特征不符——医疗机构(医院)保持对药房和药库的所有权,只转移其使用和经营权,所以药房托管不等同于药房信托行为。
药房托管缺少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虽然具有类似于委托的合同关系,但不能按照合同法分类关系来调整约束,而且随着医疗机构和受托药品商业企业关系的多样化,两者之间将会形成更多的法律联系,一旦出现纠纷,争议将会更大。
2.2 药房托管的政策问题
2.2.1 “医药分开”谁补偿医院与医生?
新医改提出“四个分开”,其中的“医药分开”就是要打破以药养医。很明显,取消了以药养医,医院和医生由谁养,由谁来补偿?长期以来,公立医院政府投入不足,甚至于零投入,甚至于还要公立医院反过来上缴支持政府工作,公立医院的资金哪里来?基本是靠药品!要知道,乡镇卫生院这一级的药品收入就占总收入的70%以上,而按照卫生计生委的统计年鉴,2007-2009年我国政府办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占总收入也在41%以上。其实,完全不止是15%的概念,就算政府把这15%全补偿了,依然不够!何况人家还不会把这15%给填平了,因为方案是“将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与财政补助两个渠道”,也就是说由服务收费与财政补助一起承担。一般来说,服务收费才是大头,财政补助只是占其中一小部分,还分摊成各级政府,能落实到多少就不得而知了!比如,日前通过的《广州市县级公立医院价格改革工作方案》,对于药品零差率销售,医院的利益80%靠提高医疗服务价格,20%靠政府财政补贴,而且是广州市县两级财政补贴。从化几家医院缺口7000多万,政府财政补贴只有1500万。所以,依旧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对比下广州治水一天一个亿。。。(0.000411亿元/天 VS 1亿元/天)嗯,大家就清楚了!
其实,“谁补偿,补多少”根本解决了,才是王道!可惜,卫生部门不是财神爷,所以,“医药分开”不是卫生部门一家的事儿!事实也证明,凡政府投入到位的,改革的各项任务就可以完成得很好。因此,只有增加政府投入,建立起补偿机制,回归医生的价值,才可能实现“医药分开”的改革目的——解决看病贵的问题。不然,再多的方案,再多的探索,也只是枉然!当然,在这样的大前提下,如今的“药房托管”就是先天不足,想要真正实现“医药分开”的目的,那是很有难度的!逐利、降低成本的市场观不可避免!
2.2.2 药房托管下的药事管理由谁履行?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中指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医院药学为基础,以临床药学为核心,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医院实施药房托管以后,按托管要求,药品及相应的药剂人员都由托管方托管了,这就会涉及到医院药事管理的方方面面。那么,托管方有能力来履行吗?答案是否定的,不仅仅是特殊药品的管理,临床药学工作的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的收集报告、合理用药的评析与咨询……这些日常的药事工作,托管方是没有相应能力的,单就与临床及其他职能科室的沟通与协调,一个外来的药品经营公司,它也是无法做到的,但这些肯定涉及到对人员和药品的管理。
2.3 药房托管的设计定位问题:重视药品经营,忽视合理用药、安全用药
对于“医药分开”的形式探索,从一开始就忽略了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的问题,一味地把重点放在药品经营上。这样的设计定位也就决定了“药房托管”淡化了对老百姓最重要的保障——药品的安全与质量,弱化了医院对药物的管理。
药房不归医院管,托管方所供应的药物的安全与质量如何得到保障?在重视药品经营下,利润是托管方首要考虑的事情,因而价低药会成为首选。在利润的驱动下,过度选择低价药也会成为行为。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唯低不唯质。医药公司的负责人自己也承认:“我也知道品牌药的疗效好,但不这样我们就亏损,我们目标是为赚钱,能凭着良心不进假药就行了。”那么,这样没有安全与质量保障的药品让患者使用了,一旦患者出现药物问题,产生了纠纷,责任到底由谁负责?是医院,还是托管方?这又存在法律的空白以及政策的漏洞。
目前所能做的就是从源头上加以保障,对药品供应进行监管,没有监管就像脱了缰的野马在草原上狂奔。要监管,那就需要监管的支出!由医院支付,医院会说:“托管给你可是有付成本的,而且药房连同药剂师一并给了你了,你卖药给我就得保证安全与质量呀!”由托管方支付,它会十万分个不愿意,有哪个趋利者愿意别人来“搞破坏”?所以,只能由政府支付,而且由政府支付也是最为合适的,因为这是政府的责任嘛——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蓦地发现,这托管的效率是不是有点低啊?)
另外,药房不归医院管,药师就完全脱离了临床,其职能就是买卖药品。这样就使得刚刚起步的临床药学服务工作遭到毁灭性的打击,医院药师为病人提供全方位药学技术服务的责任也没有了。至此,老百姓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的保障被拦腰截断。
2.4 药房托管的考察指标设定问题
对于药房托管,政府部门主要是考察药费是否降低了,而具体考察的指标包括了药占比与处方值。
要降低药占比,但又要趋利,怎么办?医院会要求给前来就医的患者开更多的检查与化验,而且这一收入是直接归医院所有的,并不需要经过托管方。所以,有的医院还派专人监督临床医生,督促他们给患者开化验单、检查报告。想要试图通过药房托管消灭“以药养医”、消灭“大处方”,但却造成更严重的“大检查”!其次,这样的“监督”,医生的专业自主哪里去了?
药占比还与药价有一定的关系。南京的数据显示:总体药价降低了5%-10%。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数据不仅包括了南京市政府强制要求降低3%-5%(通过处方直接打折和赠送代金券强制实现),还包括了国家多次降低药价以及大规模打击商业贿赂的行动。所以,这一数据究竟哪些部分是药房托管真正带来的,无法界定!
作为另一项指标的“处方值”,其实就是单张处方的价值。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个评价指标很虚!要降低处方值,医生完全可以将原本一张的处方拆分成两张甚至更多张,即是说,处方值可以要多低有多低。所以,像“各单位的门诊处方值均有较大幅度下降”这样的数据,可信度大家就可想而知了!
2.5 药房托管是“以医养药”
药房托管前,医院可以从各方买药,独享15%药品加成的利润;而药房托管后,医院只能从托管方购买,药品加成的部分在扣除了托管方的成本支出后,医院与托管方再按托管合同约定的比例分成。可以说,多年来公立医院在政府投入不足下,依然获得如此快速的发展,以药养医功不可没,解了医院之忧,是一等一的功臣!但现在此获利却要与半途杀出来的托管方——医药公司分!到头来,药房托管就是要医院分一杯羹给企业,这未免不是为难医院的做法!
何况,表面上切断了药品与医院的关系,但实际上医生处方与药品销售的利益链并没有因为药房的托管而消失,原来怎么样现在还是怎么样。反倒是因为医院要与医药公司分成,但在政府投入基本没增加的前提下,医院为了保持至少达到药房托管之前的药品收入,保障医院正常的运转秩序,会更加趋利。例如医生会继续利用处方权进行寻租,“大处方”更加肆无忌惮,因为只有多开药,多开贵药,从药品数量和单价上共同提高,才能达到加成总利润的提高,进而给医院的分成才会水涨船高。当然,这样的结果也是医药公司喜闻乐见的,因为他的利润也高了。所以,这非但没有取消“以药养医”,还衍变出另外一种新的形式——“以医养药”。最终利益受损的还是我们的老百姓——要为这一切买单,并没有明显地感觉到此举措让他们的医疗费用少了,经济负担轻了。羊毛依旧出在羊身上!一个“医药分开”自欺欺人的形式主义的表现!
2.6 药房托管是“披着羊皮的狼” ——垄断与腐败
药房托管只是药房的管理者改变了而已,并没有真正地“医药分开”,而且托管方就只有一家医药公司,一对一、一对多的模式造成托管方一家独大,绝对的垄断。有云:绝对的垄断导致绝对的腐败。
从国际经验看,依据权利制约的关系,政府医疗保险机构或保险公司、医疗机构、患者之间能够形成权利的三角关系。患者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计算出合理的医疗费用并支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保险公司的监督下提供治疗,三方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明确的。
但在医院与医药公司利润分成的托管合同下,医院为了保持至少不低于托管前的药品收入,会不断趋利;医药公司是走市场化道路,追求利润最大化,也会不断趋利,并不会从患者的立场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二者一拍即合,形成利益共同体。所以,试图“医药分开”,试图解决“看病贵”问题的“药房托管”,实则是“披着羊皮的狼”,垄断与腐败会愈演愈烈。
2.6.1 垄断与腐败过程之一:形成新的利益链条
药房托管由于托管方一家独大,托管方成为了医药生产企业最大的攻关目标。原来药品进医院,医药代表需要过院长、科室主任、药剂科主任的关,现在只要“集中火力”攻下“托管方”就解决问题。与此同时,由于药品销售中的决定权在医生,在于医生的处方权,所以医生与医院依旧是医药生产企业继续攻克的目标,这根本就不会减少药品的过度使用与滥用。因此,实际上药房托管并没有挤压了流通渠道中的不合理的利益结构和价格水分,而是使得利益链条更长了,水分更多了,腐败更严重了。
2.6.2 垄断与腐败过程之二:二次议价
托管方凭借其独家采购与销售的绝对优势,在供应链中掌握了绝对的话语权,各医药生产企业为将药品销售出去,只能听之任之,十分地被动。甚至于多个托管方医药公司形成价格联盟,通过谈判与医药生产企业对抗、砍价。其实这就是二次议价,而且这样的联盟是更加凶狠的组团式二次议价。各个托管方的目的是不断压价,腾出更多的利润空间。在医院其实无力掌控医药公司的经济效益,只能为其创造效益下,医药公司实际获利可能会更大,也可能存在黑色的部分。
2.6.3 垄断与腐败过程之三:穷极式的“猎羊团”
在湖北鄂州,相关医院实施药房托管后,在原先药价基础上通过让利方式患者药品费用降低5%,实施托管10个月内即直接从处方上让利患者近300万元,药品费用总水平也因大处方和高价药的使用减少而明显降低,药品费用占比从实施前同期的平均47%下降4个百分点至43%。今年7月,药房托管试点进一步扩展到鄂州所有4家公立医院后,据测算每年4家公立医院可向患者让利规模更是达到3000万元左右,医院每年本身也可节约成本支出约2000万元。
在这样的老百姓得实惠与医院节约成本的数据下,隐藏的是医药生产企业的让利,意味着医药生产企业要承受着更大的降价压力。托管合同已经决定医院与托管方是利益共同体,为了趋利,医院依然会“大处方”,为了趋利,托管方会进行“二次议价”,但为了老百姓得实惠,出现让利于老百姓的数据,还得让医院与托管方的获利保持不变甚至还要更多,所以只能更加压低医药生产企业的药品价格。要知道,压低的绝非一点点,这对于医药生产企业来说,真的是毁灭性的打击。这样,医院与托管方一起牟利就组成了穷极式的“猎羊团”,药房托管就是狼来了,医药生产企业就是羊。而医药生产企业前有招标,后有托管,这羊真的好可怜!
2.6.4 垄断与腐败的结果:医药生产企业不供货,医院无好货
在如此种种的“逼迫”下,有些地方的医药生产企业生存空间已经被严重地挤兑与压缩。人家也是在市场上奔跑,追逐的利润少了,生存都有问题了,他还能保障药品的安全与质量吗?天方夜谭也!何况谁还会去做赔本的买卖?所以,医药生产企业不向托管方供货了。
此外,这样的垄断与腐败也是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行为。生产成本低,药品安全与质量差的药品才能够在如此的竞争环境下生存下来,进而进入医院,卖给老百姓。医院无好货,百姓无好药,恶性循环也!
可见,药房托管是“披着羊皮的狼”,是一种违反市场规律的政治垄断,是一个助长行业腐败的政治举措!
2.7 药房托管凸显监管不严
反过来想,托管以后,医院却能拿到40%的收入分成,托管方还负担医院药房的人员费用、库存压力等等,医药公司不可能无利可图,医院也要赚得更多,老百姓的实惠从何而来?假如没有托管,不就可以将托管方的“利”更加让给老百姓了吗?
我斗胆这么说,药房托管政策的设计根本就没有从医药分家的角度来考虑。我也可以这么说,以纪检部门主导的“药房托管”与医疗体制的改革和机制的改革是有不同的含义的。要制止医疗行业的不正之风关键是监管的严厉执法,而不在于谁管。纪检部门要做的是加强监管的力度和惩罚的力度。
综上,药房托管,解谁之忧呢?没有!既然没有,又合谁意呢?一个“医药分开”自欺欺人的形式主义的表现!一种违反市场规律的政治垄断!从一个“公平”腐败走向垄断腐败!总而言之,典型的官僚主义,拍脑袋做的决定!
药房托管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医药分开”,假如没有过高的利润空间谁来托管?估计没有!就算真要托管,也要找国有企业,起码利润不流失!如果与社会药房同价,谁来托管?估计更没!
过去之忧有人解,今日之责谁来负?“医药分开”,需要体制与机制的配合,需要政府充分体现自己的责任!“医药分开”的措施:
1. 法律保障政府增加投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真正“医药分开”,就要解决政府投入的问题。政府应该通过合理的财政支出来补贴医院经费,体现医生的价值,并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在政府未有明确的财政支出措施的情况下,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医药分开”。即是说,诸如“药房托管”这样没有政府投入做保障的探索,都是“井中月,水中花”。“政府增加投入”,不是一句话,而是要落到实处!唯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才能加以保障,不然空对空,市场趋利继续,羊毛继续出在羊身上,形式主义而已。
2. 培养高质量的药剂师
单纯的“医药分开”是无法保障用药安全的,要控制药品的合理使用就要培养高质量的药剂师。只有合格的药剂师才能够从事医院的药品质量管理甚至药品的购买。当然,这也不是临床药师“一家独大”,而是要与医生交叉审核,保证用药的安全性。同时,建立一支监督队伍,对药剂师的配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 推行药房社会化改革,逐步实现“医药分开”
在政府增加投入、医生价值大幅提高以及药剂师队伍壮大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医药分开”的经验,将门诊药房与医院剥离,让医生成为纯粹的诊疗师,通过开展诊疗,填写病历,换取相应的收入。而老百姓则可以拿着处方到任何药房拿药,并享受一定的医保待遇。倘若医生收受回扣,则吊销执照。
4. 加强监管
没有监管的招标必然产生新的利益链和新的腐败温床。有监管并不意味“万无一失”,目前的招标不尽人意就说明了监管的效果无力,何况“没有”监管的“药房托管”招标更容易产生新的腐败,因为商家的经营就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所以,“医药分开”要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管,包括在产、供、销的全程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管,对药品的准入进行监管,对医生的用药规范进行监管。只有通过层层的监管,才能减少腐败,保障药品的安全与质量。
最后,我引用一位行家的评论:“‘药房托管’根本就不是医药分业的改革方向,它想方设法从供应商从厂家那里拿钱,来维持‘以药养医’这种利益格局。这是变本加厉的‘以药养医’,是医疗机构迫使上游供应商给药品加价,继续盘剥消费者,让老百姓看病用药更贵。因此这种模式就一定会终结。”这话虽然很重,但很中肯!希望既没有解谁之忧,又是医药分开错位体的药房托管尽快终结,希望政府能够切切实实真金白银投入于公立医院,也希望医生与患者真正成为利益共同体,而不是改革的牺牲品!
请问,消防部门建审技术复核人员的职责是什么~具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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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隐藏>>
手续太复杂了:
第一个手续,先说建审。按照公安部
106
号令规定:
第
13
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
防设计审核,
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
示厅;
(二)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客运车站候车室、
客
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营业性
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
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儿童游乐厅等
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
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
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
14
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
消防设计审核,
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
电视楼、档案楼;
(三)
本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
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
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按照这个规定,
自己检查是否需要到区消防支队防火处的窗口进行建筑工程的图
纸审核,如果不需要,你可在北京市消防局网站上(
www.bjxfj.gov.cn
)进行网
络备案,并有可能被抽中进行抽审或抽验。如果被抽中,则,你需要准备的材料
与公安部
106
号令规定的必审必验工程所准备的材料是一样的。如需准备材料,
请按照下面的要求准备:
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
份,
审核表封面及表内第一页工程名称处加
盖建设单位公章。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营业
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如装修工程则不需提供)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
章)
五、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消防设计文件:
1
、设计说明书:(
A4
白纸打印,每页加盖设计单位报审专用章)
1
)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设计日期;
2
)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装修专业负责
人、电气专业负责人、消防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
)设计文件目录;
4
)设计说明书:
①工程设计依据。
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
(包括标准的
名称、
编号、
年号和版本号)
,
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②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
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
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
工。
③改建或装修设计的面积等指标。
④工程原已设置
(或新增)
的主要消防设备、
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
构件、建筑材料等。
⑤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
⑥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
⑦装修专业。
包括原工程用途、
分类和耐火等级等概况以及本工程概况;
本工程
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
功能分区、
平面布局以及对原工程改建情况;
装修各部位
采用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除用文字说明以外亦可用表格形式表达。
七、设计图纸:
要求
1
:
100
或
1
:
150
蓝图叠成
A4
交档案馆标准叠法。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当年
度图纸报审专用章。
八、施工单位准备《施工组织设计》,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九、施工单位准备《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十、施工单位准备《施工现场用火用电制度》,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十一、
施工单位准备由建设单位、
物业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并盖章的
《消
防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第二个手续,
等到建审意见书拿到后,
要到城建档案馆进行图纸的缩微备案
(需
携带全套图纸及建审意见书的原件)。
第三个手续,
在建审意见书拿到之后,
可在进行图纸缩微的同时,
进行“建设工
程现场消防审核”,也就是平常说的消防开工证。准备材料如下:
1
、施工单位填写《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
2
、相关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3
、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和用火用电制度。
4
、甲、乙双方签定的消防安全协议。
5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施工现场平面图和文字形式表示,标明消防车道和消
防器材)。
等拿到开工许可证后,就可以开始施工了。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隐藏>>
手续太复杂了:
第一个手续,先说建审。按照公安部
106
号令规定:
第
13
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
防设计审核,
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
示厅;
(二)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客运车站候车室、
客
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营业性
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
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儿童游乐厅等
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
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
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
14
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
消防设计审核,
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
电视楼、档案楼;
(三)
本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
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
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按照这个规定,
自己检查是否需要到区消防支队防火处的窗口进行建筑工程的图
纸审核,如果不需要,你可在北京市消防局网站上(
www.bjxfj.gov.cn
)进行网
络备案,并有可能被抽中进行抽审或抽验。如果被抽中,则,你需要准备的材料
与公安部
106
号令规定的必审必验工程所准备的材料是一样的。如需准备材料,
请按照下面的要求准备:
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
份,
审核表封面及表内第一页工程名称处加
盖建设单位公章。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营业
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如装修工程则不需提供)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
章)
五、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消防设计文件:
1
、设计说明书:(
A4
白纸打印,每页加盖设计单位报审专用章)
1
)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设计日期;
2
)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装修专业负责
人、电气专业负责人、消防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
)设计文件目录;
4
)设计说明书:
①工程设计依据。
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
(包括标准的
名称、
编号、
年号和版本号)
,
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②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
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
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
工。
③改建或装修设计的面积等指标。
④工程原已设置
(或新增)
的主要消防设备、
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
构件、建筑材料等。
⑤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
⑥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
⑦装修专业。
包括原工程用途、
分类和耐火等级等概况以及本工程概况;
本工程
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
功能分区、
平面布局以及对原工程改建情况;
装修各部位
采用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除用文字说明以外亦可用表格形式表达。
七、设计图纸:
要求
1
:
100
或
1
:
150
蓝图叠成
A4
交档案馆标准叠法。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当年
度图纸报审专用章。
八、施工单位准备《施工组织设计》,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九、施工单位准备《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十、施工单位准备《施工现场用火用电制度》,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十一、
施工单位准备由建设单位、
物业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并盖章的
《消
防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第二个手续,
等到建审意见书拿到后,
要到城建档案馆进行图纸的缩微备案
(需
携带全套图纸及建审意见书的原件)。
第三个手续,
在建审意见书拿到之后,
可在进行图纸缩微的同时,
进行“建设工
程现场消防审核”,也就是平常说的消防开工证。准备材料如下:
1
、施工单位填写《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
2
、相关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3
、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和用火用电制度。
4
、甲、乙双方签定的消防安全协议。
5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施工现场平面图和文字形式表示,标明消防车道和消
防器材)。
等拿到开工许可证后,就可以开始施工了。
核心治疗制度包括什么?
最佳答案
首诊负责制度
一、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
二、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三、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四、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应组织相关科室会诊或报告医院主管部门组织会诊。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住院或转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如接诊医院条件所限,需转院者,首诊医师应与所转医院联系安排后再予转院。
五、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别是急、危、重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建立三级医师治疗体系,实行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二、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和相关人员参加。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1次。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实行24小时负责制,实行早晚查房。
三、对急危重患者,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临时检查患者。
四、对新入院患者,住院医师应在入院8小时内查看患者,主治医师应在48小时内查看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应在72小时内查看患者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处理提出指导意见。
五、查房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如病历、X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要的检查器材等。查房时,住院医师要报告病历摘要、目前病情、检查化验结果及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上级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提出诊治意见,并做出明确的指示。
六、查房内容:
1、住院医师查房,要求重点巡视急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患者,同时巡视一般患者;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核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询问、检查患者饮食情况;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饮食等方面的意见。
2、主治医师查房,要求对所管患者进行系统查房。尤其对新入院、急危重、诊断未明及治疗效果不佳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住院医师和护士的意见;倾听患者的陈述;检查病历;了解患者病情变化并征求对医疗、护理、饮食等的意见;核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
3、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要解决疑难病例及问题;审查对新入院、重危患者的诊断、诊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医疗、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决定患者出院、转院等。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等均应组织会诊讨论。
二、会诊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三、主管医师须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做好发言准备。
四、主管医师应作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参加人员发言、讨论意见等,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会诊制度
一、医疗会诊包括: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等。
二、急诊会诊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5分钟内到位。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三、科内会诊原则上应每周举行一次,全科人员参加。主要对本科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手术病例、出现严重并发症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学价值的病例等进行全科会诊。会诊由科主任或总住院医师负责组织和召集。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报告病历、诊治情况以及要求会诊的目的。通过广泛讨论,明确诊断治疗意见,提高科室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科间会诊: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需行科间会诊。科间会诊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请科室。应邀科室应在24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会诊时主管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会诊后要填写会诊记录。
五、全院会诊: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共同协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全院会诊由科室主任提出,报医政(务)科同意或由医政(务)科指定并决定会诊日期。会诊科室应提前将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和拟邀请人员报医政(务)科,由其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会诊时由医政(务)科或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召开,业务副院长和医政(务)科长原则上应该参加并作总结归纳,应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主管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
医疗机构应有选择性地对全院死亡病例、纠纷病例等进行学术性、回顾性、借鉴性的总结分析和讨论,原则一年举行≥2次,由医政(务)科主持,参加人员为医院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科室人员。
六、院外会诊。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须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4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一、制定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各专业常见危重患者抢救技术规范,并建立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二、对危重患者应积极进行救治,正常上班时间由主管患者的三级医师医疗组负责,非正常上班时间或特殊情况(如主管医师手术、门诊值班或请假等)由值班医师负责,重大抢救事件应由科主任、医政(务)科或院领导参加组织。
三、主管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适时与患者家属(或随从人员)进行沟通,口头(抢救时)或书面告知病危并签字。
四、在抢救危重症时,必须严格执行抢救规程和预案,确保抢救工作及时、快速、准确、无误。医护人员要密切配合,口头医嘱要求准确、清楚,护士在执行口头医嘱时必须复述一遍。在抢救过程中要作到边抢救边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未能及时记录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五、抢救室应制度完善,设备齐全,性能良好。急救用品必须实行“五定”,即定数量、定地点、定人员管理、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维修。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执行《河南省三级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试行)》(豫卫医[2005]118号),二级医院参照执行。
一、手术分类
根据手术过程的复杂性和手术技术的要求,把手术分为四类:
1、四类手术:手术过程简单,手术技术难度低的普通常见小手术。
2、三类手术:手术过程不复杂,手术技术难度不大的各种中等手术;
3、二类手术:手术过程较复杂,手术技术有一定难度的各种重大手术;
4、一类手术:手术过程复杂,手术技术难度大的各种手术。
二、手术医师分级
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地点在本院。根据其取得的卫生技术资格及其相应受聘职务,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
1、住院医师
2、主治医师
3、副主任医师:(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内。(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上。
4、主任医师
三、各级医师手术范围
1、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并熟练掌握四类手术。
2、主治医师:熟练掌握三、四类手术,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二类手术。
3、低年资副主任医师:熟练掌握二、三、四类手术,在上级医师参与指导下,逐步开展一类手术。
4、高年资副主任医师:熟练完成二、三、四类手术,在主任医师指导下,开展一类手术。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完成部分一类手术、开展新的手术。
5、主任医师:熟练完成各类手术,特别是完成开展新的手术或引进的新手术,或重大探索性科研项目手术。
四、术审批权限
1、正常手术:原则上经科室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科主任授权的科副主任审批。
2、特殊手术:凡属下列之一的可视作特殊手术,须经科室认真进行术前讨论,经科主任签字后,报医政(务)科备案,必要时经院内会诊或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但在急诊或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生命,主管医师应当机立断,争分夺秒,积极抢救,并及时向上级医师和总值班汇报,不得延误抢救时机。
(1)手术可能导致毁容或致残的;
(2)同一患者因并发症需再次手术的;
(3)高风险手术;
(4)本单位新开展的手术;
(5)无主患者、可能引起或涉及司法纠纷的手术;
(6)被手术者系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特殊人士等;
(7)外院医师来院参加手术者、异地行医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术前讨论制度
一、 对重大、疑难、致残、重要器官摘除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
二、 术前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科内所有医师参加,手术医师、护士长和责任护士必须参加。
三、 讨论内容包括:诊断及其依据;手术适应证;手术方式、要点及注意事项;手术可能发生的危险、意外、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是否履行了手术同意书签字手续(需本院主管医师负责谈话签字);麻醉方式的选择,手术室的配合要求;术后注意事项,患者思想情况与要求等;检查术前各项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讨论情况记入病历。
四、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手术,病情复杂需相关科室配合者,应提前2-3天邀请麻醉科及有关科室人员会诊,并做好充分的术前准备。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 死亡病例,一般情况下应在1周内组织讨论;特殊病例(存在医疗纠纷的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1周内进行讨论。
二、 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本科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政(务)科派人参加。
三、 死亡病例讨论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等。死亡讨论内容包括诊断、治疗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以及经验教训。
四、 讨论记录应详细记录在死亡讨论专用记录本中,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并将形成一致的结论性意见摘要记入病历中。
查对制度
一、临床科室
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时间、用法、浓度。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剧、毒、麻、限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输血时要严格三查八对制度(见护理核心制度--六、查对制度)确保输血安全。
二、手术室
1、接患者时,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年龄、住院号、性别、诊断、手术名称及手术部位(左、右)。
2、手术前,必须查对姓名、诊断、手术部位、配血报告、术前用药、药物过敏试验结果、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
3、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术前与缝合前、后清点所有敷料和器械数。
4、手术取下的标本,应由巡回护士与手术者核对后,再填写病理检验送检。
三、药房
1、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配伍禁忌。
2、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查对姓名、年龄,并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四、血库
1、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
2、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房、床号、姓名、血型、交叉配血试验结果、血瓶(袋)号、采血日期、血液种类和剂量、血液质量。
五、检验科
1、采取标本时,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检验目的。
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3、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
4、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5、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六、病理科
1、 收集标本时,查对单位、姓名、性别、联号、标本、固定液。
2、 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切片数量和质量。
3、 诊断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4、 发报告时,查对单位。
七、放射线科
1、 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2、 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3、 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八、理疗科及针灸室
1、 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种类、剂量、时间、皮肤。
2、 低频治疗时,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3、 高频治疗时,并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常。
4、 针刺治疗前,检查针的数量和质量,取针时,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
九、(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基础代谢等)
1、 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验目的。
2、 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 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其他科室亦应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本科室工作的查对制度。
医生交接班制度
一、 病区值班需有一、二线和三线值班人员。一线值班人员为取得医师资格的住院医师,二线值班人员为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三线值班人员为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进修医师值班时应在本院医师指导下进行医疗工作。
二、 病区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医师应按时接班,听取交班医师关于值班情况的介绍,接受交班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
三、 对于急、危、重病患者,必须做好床前交接班。值班医师应将急、危、重患者的病情和所有应处理事项,向接班医师交待清楚,双方进行责任交接班签字,并注明日期和时间。
四、 值班医师负责病区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患者临时情况的处理,并作好急、危、重患者病情观察及医疗措施的记录。一线值班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遇到困难或疑问时应及时请示二线值班医师,二线值班医师应及时指导处理。二线班医师不能解决的困难,应请三线班医师指导处理。遇有需经主管医师协同处理的特殊问题时,主管医师必须积极配合。遇有需要行政领导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医院总值班或医政(务)科。
五、 一、二线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遇到需要处理的情况时应立即前往诊治。如有急诊抢救、会诊等需要离开病区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及联系方法。三线值班医师可住家中,但须留联系方式,接到请求电话时应立即前往。
六、 值班医师不能“一岗双责”,如即值班又坐门诊、做手术等,急诊手术除外,但在病区有急诊处理事项时,应由备班进行及时处理。
七、 每日晨会,值班医师应将重点患者情况向病区医护人员报告,并向主管医师告知危重患者情况及尚待处理的问题。
新技术准入制度
一、新技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二、实施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开展新业务、新技术申请表》,提供理论依据和具体实施细则、结果及风险预测及对策,科主任审阅并签字同意后报医政(务)科。
三、医政(务)科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论证,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开展实施。
四、新业务、新技术的实施须同患者签署相应协议书,并应履行相应告知义务。
五、新业务、新技术实施过程中由医政(务)科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阶段性监控,及时组织会诊和学术讨论,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一些较大的技术问题。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应控制医师和监测医师完成。
六、新业务、新技术完成一定例数后,科室负责及时总结,并向医政(务)科提交总结报告,医政(务)科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新业务、新技术的是否在临床全面开展。
七、科室主任应直接参与新业务、新技术的开展,并作好科室新业务、新技术开展的组织实施工作,密切关注新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积极妥善处理,做好记录。
病历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四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
四级病历质量监控体系:
1、一级质控小组由科主任、病案委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科护士长组成。负责本科室或本病区病历质量检查。
2、二级质控部门由医院行政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门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案等,每月进行抽查评定,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综合目标考评内容,进行量化管理。
3、三级质控部门由医院病案室专职质量管理医师组成,负责对归档病历的检查。
4、四级质控组织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及有经验、责任心强的高级职称的医、护、技人员及主要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院各科室病历质量的评价,特别是重视对兵力内涵质量的审查。
二、 贯彻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及我省《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的各项要求, 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
三、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
1、病历中的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谈话、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产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特殊有创检查、麻醉前谈话、输血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内容,应由本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查签名。手术记录应由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如第一助手为进修医师,须由本院医师审查签名。
2、平诊患者入院后,主管医师应在8小时内查看患者、询问病史、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和处理医嘱。急诊患者应在5分钟内查看并处理患者,住院病历和首次病程记录原则上应在2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3、新入院患者,48小时内应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查房记录,一般患者每周应有2次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并加以注明。
4、重危患者的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病情发生变化时,随时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5、各种化验单、报告单、配血单应及时粘贴,严禁丢失。外院的医疗文件,如作为诊断和治疗依据,应将相关内容记入病程纪录,同时将治疗文件附于本院病历中。外院的影像资料或病理资料,如需作为诊断或治疗依据时,应请本院相关科室医师会诊,写出书面会诊意见,存于本院住院病历中。
四、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1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五、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或再病案室专人复印。
六、依据《省病历质量管理评价奖惩暂行办法》的要求与规定,建立科室及个人病历书写质量评价通报制度和奖罚机制。
首诊负责制度
一、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
二、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三、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四、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应组织相关科室会诊或报告医院主管部门组织会诊。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住院或转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如接诊医院条件所限,需转院者,首诊医师应与所转医院联系安排后再予转院。
五、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别是急、危、重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建立三级医师治疗体系,实行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二、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和相关人员参加。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1次。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实行24小时负责制,实行早晚查房。
三、对急危重患者,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临时检查患者。
四、对新入院患者,住院医师应在入院8小时内查看患者,主治医师应在48小时内查看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应在72小时内查看患者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处理提出指导意见。
五、查房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如病历、X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要的检查器材等。查房时,住院医师要报告病历摘要、目前病情、检查化验结果及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上级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提出诊治意见,并做出明确的指示。
六、查房内容:
1、住院医师查房,要求重点巡视急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患者,同时巡视一般患者;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核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询问、检查患者饮食情况;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饮食等方面的意见。
2、主治医师查房,要求对所管患者进行系统查房。尤其对新入院、急危重、诊断未明及治疗效果不佳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住院医师和护士的意见;倾听患者的陈述;检查病历;了解患者病情变化并征求对医疗、护理、饮食等的意见;核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
3、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要解决疑难病例及问题;审查对新入院、重危患者的诊断、诊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医疗、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决定患者出院、转院等。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等均应组织会诊讨论。
二、会诊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三、主管医师须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做好发言准备。
四、主管医师应作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参加人员发言、讨论意见等,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会诊制度
一、医疗会诊包括: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等。
二、急诊会诊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5分钟内到位。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三、科内会诊原则上应每周举行一次,全科人员参加。主要对本科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手术病例、出现严重并发症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学价值的病例等进行全科会诊。会诊由科主任或总住院医师负责组织和召集。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报告病历、诊治情况以及要求会诊的目的。通过广泛讨论,明确诊断治疗意见,提高科室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科间会诊: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需行科间会诊。科间会诊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请科室。应邀科室应在24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会诊时主管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会诊后要填写会诊记录。
五、全院会诊: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共同协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全院会诊由科室主任提出,报医政(务)科同意或由医政(务)科指定并决定会诊日期。会诊科室应提前将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和拟邀请人员报医政(务)科,由其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会诊时由医政(务)科或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召开,业务副院长和医政(务)科长原则上应该参加并作总结归纳,应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主管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
医疗机构应有选择性地对全院死亡病例、纠纷病例等进行学术性、回顾性、借鉴性的总结分析和讨论,原则一年举行≥2次,由医政(务)科主持,参加人员为医院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科室人员。
六、院外会诊。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须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4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一、制定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各专业常见危重患者抢救技术规范,并建立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二、对危重患者应积极进行救治,正常上班时间由主管患者的三级医师医疗组负责,非正常上班时间或特殊情况(如主管医师手术、门诊值班或请假等)由值班医师负责,重大抢救事件应由科主任、医政(务)科或院领导参加组织。
三、主管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适时与患者家属(或随从人员)进行沟通,口头(抢救时)或书面告知病危并签字。
四、在抢救危重症时,必须严格执行抢救规程和预案,确保抢救工作及时、快速、准确、无误。医护人员要密切配合,口头医嘱要求准确、清楚,护士在执行口头医嘱时必须复述一遍。在抢救过程中要作到边抢救边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未能及时记录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五、抢救室应制度完善,设备齐全,性能良好。急救用品必须实行“五定”,即定数量、定地点、定人员管理、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维修。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执行《河南省三级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试行)》(豫卫医[2005]118号),二级医院参照执行。
一、手术分类
根据手术过程的复杂性和手术技术的要求,把手术分为四类:
1、四类手术:手术过程简单,手术技术难度低的普通常见小手术。
2、三类手术:手术过程不复杂,手术技术难度不大的各种中等手术;
3、二类手术:手术过程较复杂,手术技术有一定难度的各种重大手术;
4、一类手术:手术过程复杂,手术技术难度大的各种手术。
二、手术医师分级
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地点在本院。根据其取得的卫生技术资格及其相应受聘职务,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
1、住院医师
2、主治医师
3、副主任医师:(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内。(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上。
4、主任医师
三、各级医师手术范围
1、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并熟练掌握四类手术。
2、主治医师:熟练掌握三、四类手术,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二类手术。
3、低年资副主任医师:熟练掌握二、三、四类手术,在上级医师参与指导下,逐步开展一类手术。
4、高年资副主任医师:熟练完成二、三、四类手术,在主任医师指导下,开展一类手术。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完成部分一类手术、开展新的手术。
5、主任医师:熟练完成各类手术,特别是完成开展新的手术或引进的新手术,或重大探索性科研项目手术。
四、术审批权限
1、正常手术:原则上经科室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科主任授权的科副主任审批。
2、特殊手术:凡属下列之一的可视作特殊手术,须经科室认真进行术前讨论,经科主任签字后,报医政(务)科备案,必要时经院内会诊或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但在急诊或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生命,主管医师应当机立断,争分夺秒,积极抢救,并及时向上级医师和总值班汇报,不得延误抢救时机。
(1)手术可能导致毁容或致残的;
(2)同一患者因并发症需再次手术的;
(3)高风险手术;
(4)本单位新开展的手术;
(5)无主患者、可能引起或涉及司法纠纷的手术;
(6)被手术者系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特殊人士等;
(7)外院医师来院参加手术者、异地行医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术前讨论制度
一、 对重大、疑难、致残、重要器官摘除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
二、 术前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科内所有医师参加,手术医师、护士长和责任护士必须参加。
三、 讨论内容包括:诊断及其依据;手术适应证;手术方式、要点及注意事项;手术可能发生的危险、意外、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是否履行了手术同意书签字手续(需本院主管医师负责谈话签字);麻醉方式的选择,手术室的配合要求;术后注意事项,患者思想情况与要求等;检查术前各项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讨论情况记入病历。
四、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手术,病情复杂需相关科室配合者,应提前2-3天邀请麻醉科及有关科室人员会诊,并做好充分的术前准备。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 死亡病例,一般情况下应在1周内组织讨论;特殊病例(存在医疗纠纷的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1周内进行讨论。
二、 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本科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政(务)科派人参加。
三、 死亡病例讨论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等。死亡讨论内容包括诊断、治疗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以及经验教训。
四、 讨论记录应详细记录在死亡讨论专用记录本中,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并将形成一致的结论性意见摘要记入病历中。
查对制度
一、临床科室
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时间、用法、浓度。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剧、毒、麻、限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输血时要严格三查八对制度(见护理核心制度--六、查对制度)确保输血安全。
二、手术室
1、接患者时,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年龄、住院号、性别、诊断、手术名称及手术部位(左、右)。
2、手术前,必须查对姓名、诊断、手术部位、配血报告、术前用药、药物过敏试验结果、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
3、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术前与缝合前、后清点所有敷料和器械数。
4、手术取下的标本,应由巡回护士与手术者核对后,再填写病理检验送检。
三、药房
1、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配伍禁忌。
2、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查对姓名、年龄,并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四、血库
1、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
2、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房、床号、姓名、血型、交叉配血试验结果、血瓶(袋)号、采血日期、血液种类和剂量、血液质量。
五、检验科
1、采取标本时,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检验目的。
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3、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
4、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5、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六、病理科
1、 收集标本时,查对单位、姓名、性别、联号、标本、固定液。
2、 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切片数量和质量。
3、 诊断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4、 发报告时,查对单位。
七、放射线科
1、 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2、 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3、 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八、理疗科及针灸室
1、 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种类、剂量、时间、皮肤。
2、 低频治疗时,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3、 高频治疗时,并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常。
4、 针刺治疗前,检查针的数量和质量,取针时,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
九、(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基础代谢等)
1、 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验目的。
2、 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 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其他科室亦应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本科室工作的查对制度。
医生交接班制度
一、 病区值班需有一、二线和三线值班人员。一线值班人员为取得医师资格的住院医师,二线值班人员为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三线值班人员为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进修医师值班时应在本院医师指导下进行医疗工作。
二、 病区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医师应按时接班,听取交班医师关于值班情况的介绍,接受交班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
三、 对于急、危、重病患者,必须做好床前交接班。值班医师应将急、危、重患者的病情和所有应处理事项,向接班医师交待清楚,双方进行责任交接班签字,并注明日期和时间。
四、 值班医师负责病区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患者临时情况的处理,并作好急、危、重患者病情观察及医疗措施的记录。一线值班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遇到困难或疑问时应及时请示二线值班医师,二线值班医师应及时指导处理。二线班医师不能解决的困难,应请三线班医师指导处理。遇有需经主管医师协同处理的特殊问题时,主管医师必须积极配合。遇有需要行政领导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医院总值班或医政(务)科。
五、 一、二线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遇到需要处理的情况时应立即前往诊治。如有急诊抢救、会诊等需要离开病区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及联系方法。三线值班医师可住家中,但须留联系方式,接到请求电话时应立即前往。
六、 值班医师不能“一岗双责”,如即值班又坐门诊、做手术等,急诊手术除外,但在病区有急诊处理事项时,应由备班进行及时处理。
七、 每日晨会,值班医师应将重点患者情况向病区医护人员报告,并向主管医师告知危重患者情况及尚待处理的问题。
新技术准入制度
一、新技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二、实施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开展新业务、新技术申请表》,提供理论依据和具体实施细则、结果及风险预测及对策,科主任审阅并签字同意后报医政(务)科。
三、医政(务)科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论证,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开展实施。
四、新业务、新技术的实施须同患者签署相应协议书,并应履行相应告知义务。
五、新业务、新技术实施过程中由医政(务)科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阶段性监控,及时组织会诊和学术讨论,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一些较大的技术问题。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应控制医师和监测医师完成。
六、新业务、新技术完成一定例数后,科室负责及时总结,并向医政(务)科提交总结报告,医政(务)科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新业务、新技术的是否在临床全面开展。
七、科室主任应直接参与新业务、新技术的开展,并作好科室新业务、新技术开展的组织实施工作,密切关注新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积极妥善处理,做好记录。
病历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四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
四级病历质量监控体系:
1、一级质控小组由科主任、病案委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科护士长组成。负责本科室或本病区病历质量检查。
2、二级质控部门由医院行政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门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案等,每月进行抽查评定,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综合目标考评内容,进行量化管理。
3、三级质控部门由医院病案室专职质量管理医师组成,负责对归档病历的检查。
4、四级质控组织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及有经验、责任心强的高级职称的医、护、技人员及主要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院各科室病历质量的评价,特别是重视对兵力内涵质量的审查。
二、 贯彻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及我省《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的各项要求, 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
三、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
1、病历中的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谈话、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产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特殊有创检查、麻醉前谈话、输血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内容,应由本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查签名。手术记录应由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如第一助手为进修医师,须由本院医师审查签名。
2、平诊患者入院后,主管医师应在8小时内查看患者、询问病史、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和处理医嘱。急诊患者应在5分钟内查看并处理患者,住院病历和首次病程记录原则上应在2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3、新入院患者,48小时内应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查房记录,一般患者每周应有2次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并加以注明。
4、重危患者的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病情发生变化时,随时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5、各种化验单、报告单、配血单应及时粘贴,严禁丢失。外院的医疗文件,如作为诊断和治疗依据,应将相关内容记入病程纪录,同时将治疗文件附于本院病历中。外院的影像资料或病理资料,如需作为诊断或治疗依据时,应请本院相关科室医师会诊,写出书面会诊意见,存于本院住院病历中。
四、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1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五、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或再病案室专人复印。
六、依据《省病历质量管理评价奖惩暂行办法》的要求与规定,建立科室及个人病历书写质量评价通报制度和奖罚机制。
概述《平凡的世界》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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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 介绍很全
http://books.google.cn/books?q=%E5%B9%B3%E5%87%A1%E7%9A%84%E4%B8%96%E7%95%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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